

4月9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4月6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据了解,“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记者 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