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10月1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预案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同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省内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利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传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重点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我省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运营突发事件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