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长乐市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并提起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执行由本院作为第一审的生效民商事、行政裁判和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由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裁判;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六)办理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长乐市人民法院部门包括18个职能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长乐市人民法院部门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融入“平安和谐长乐”建设。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提升审执成效。
(二)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三)不断创新举措、规范管理,进一步培树司法公信。
(四)狠抓队伍建设、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
(五)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 长乐市人民法院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735.75万元,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35.75万元。单位2年以内的结余结转资金107.2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2843.0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87.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25.88万元,公用经费364.27万元,项目支出565.64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2843.0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科目)1857.4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科目)565.6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业务办案和业务装备建设、人民陪审员经费等项目支出。
(三)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11.5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高龄补贴及提租补贴支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科目)168.5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科目)133.5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公务员医疗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科目)106.20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89.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2.6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法院来我院开庭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19%,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控制接待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8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附件:长乐市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和相关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部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