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与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期间发现位于长乐区金峰镇金峰李礼堂第二间庆城文具店正在营业,店内桌上摆放《小学教材全解》《朝花夕拾》等各种图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行政机关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场所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对现场出版物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物品查扣清单》,扣押《小学教材全解》《朝花夕拾》等图书220册,要求负责人一周内前往执法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经初步了解,该文具店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三日后,长乐金峰庆城文具店负责人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前往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该文具店于2005年06月正式营业,起初并未零售图书,直到2017年10月才拓展图书零售业务,但是图书销量并不好。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参照《长乐市科技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出版物数量500册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福州市长乐区科技文体局对长乐金峰庆城文具店依法没收220本书籍,并予以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通讯员 沈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