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4.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并在入户调查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评议情况记录存档。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审批认定。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审批结果形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季度审批文件予以公布。并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
(四)终止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四、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以上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记者 陈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