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2016年8月1日,市科技文体局接到举报,位于营前街道洞头村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陈谨状元墓保护范围内地面遭施工挖掘。市科技文体局执法队随即赶往现场查看,发现陈谨状元墓保护范围内的神道周边遭施工挖掘,且造成神道条石断裂5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经初步调查,该施工工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该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案件的起因是:国网福建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受长乐市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在长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陈谨状元墓保护范围内进行供电线路改造,该工程未经长乐市人民政府批准及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造成陈谨状元墓神道本体条石断裂,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参照《长乐市科技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科技文体局执法队责令长乐市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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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通讯员 沈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