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7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薛海燕)陈某与朋友在长乐聚餐时喝了十几瓶啤酒,过了一夜后,他于次日上午驾车上路,在马尾被民警查出醉驾。陈某到案后认真悔过,日前,马尾区检察院酌情对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事发今年3月下旬。被查时,陈某体内酒精含量经检测达83.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马尾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酒精含量测试刚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没有造成损失,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马尾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