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11月11日,长乐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共长乐市委关于建立市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新成立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领导下对全市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并承担与上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联络职责;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各1名分管领导和巡察办主任为成员。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是巡察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委巡察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职责。巡察组在巡察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人员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专职人员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优秀干部中选配。
下一步,我市将选择一个乡镇(街道)开展市委巡察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做法,为全面开展巡察奠定基础。
(通讯员 长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