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关口前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日前,我市研究制定《关于在全市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实施谈话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并按“分层分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对各实施谈话主体的谈话责任范围分别作了界定。
《意见》明确,廉政谈话提醒主要针对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苗头性、轻微性的违纪问题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给予示警、教育和诫勉,并规定“七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新提任或转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必谈;重要时间节点必谈;重要风险岗位必谈;领导班子不协调必谈;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必谈;轻微性违纪问题必谈。
此外,《意见》对廉政谈话线索的报送、审批,承办单位的确定和谈话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对问题线索、廉政风险、履责情况等3种不同类型的谈话以及评估总结进行了规范,对廉政谈话的安全保密、成果运用、督查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廉政谈话取得实效。
(通讯员 长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