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孤平是诗之大忌。”何谓孤平?在近体诗中,每句除了第一字和韵脚外,句中不能单独出现“平”声字。否则,就犯了“孤平”。近体诗格律规则“平仄相间,黏对相隔。”如果七言平起,每句诗“平”声字应四字,“仄”声字三字;五言“平”起,每句平声字三字,“仄”声字二字。如果七言仄起,每句诗“仄”声字应四字,“平”声字三字;五言“仄”起,“仄”声字三字,“平”声字二字。
社会上流传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之说,这即是说:“句中第二、四、六不得乱用平仄,第一、三、五字的平仄可以灵活运用。”这句话是不全面的。只能这样说:“一三五有时要论。为了避免犯‘孤平’之忌,非论不可!”根据“平仄相间”的规则,下列句型,容易出现“孤平”现象:
第一式:七言 仄仄平平仄仄平
五言 平平仄仄平
第二式:七言 平平仄仄平平仄
五言 仄仄平平仄
(“.”符号表明醒目)
第一式中的七言第三字本应“平”改为“仄”、五言第一字本应“平”变为“仄”,就犯了“孤平”之忌。第二式中的七言第一字本应“平”改为“仄”、五言第三字本应“平”改为“仄”犯了“孤平”。为此,这样格式七言中的第五字、五言中的第三字切不可改动。
这样看来,一首好的近体诗除了意境高超外,平仄要相黏合,声韵要切律合谱。对律诗要求中间两联对仗要工整,因此要写好律诗谈何容易!为此诗人们为避免犯“孤平”,采取拗救办法。拗救有二种:
一、本句自救
第四句原格式“仄仄平平仄仄平”,第三字本宜“平”声而作“仄”声(客),犯了“孤平”,把第五字本应“仄”声用上“平”声(何)。这样“平”声(何)救了“平”声(从),避免了“孤平”。
第二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第一字本宜“平”声,而用上“仄”声(莫),犯了“孤平”,把第三字应“仄”声,而改为“平”声(枝),以救“孤平”(教)。
近体诗格律形成于唐初,到了杜甫生活的年代日臻完善,其中杜甫功不可没。尤其是“拗救”,杜甫更是运用自如,得心应手:
这一首仄起的七言律诗,其中第五句原格式“仄仄平平平仄仄”。第三字本应“平”声改为“仄”声(远)。由于第五字(千)是平声,不造成“孤平”。表面看,这样格式“一三五”不论,但有条件,有时“五”要分明。
这一首仄起的五言律诗,其中第三句原格式“平平平仄仄”。第一字本应“平”改为“仄”声(气)。由于第三字(云)是平声,不造成“孤平”。此句“一”不论,但“三”要分明。
在近体诗句中出现“孤平”,称为“拗句”。“有拗必救”理所当然。然而三平相黏(“仄仄平平平仄仄”与“平平平仄仄”)格式也能救“拗”。
这一首平起的七言律诗,其中第三句原格式“仄仄平平平仄仄”。按“一三五不论”的说法,第五字“平”可改用“仄”声(水),变成“仄仄平平仄仄仄”格式。句末“三仄调”也是诗家之忌。怎么办呢?只要把第六字“仄”声改用“平”声(清),就合律了。第七句也是“仄仄平平平仄仄”的格式。诗人也把第五字“平”声改用“仄”声(可),而将第六字“仄”声,改用“平”声(相)。
这一首仄起的五言律诗,其中第七句原格式“平平平仄仄”。诗人把第三字“平”声用上“仄”声(在),即把第四字“仄”声,改用“平”声(歧),这样就合律。
二、对句(上下句)相救。为了避犯“孤平”,也可以在对句同一位置,加以“拗救”。
第三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平仄”,第五字本应“平”而用“仄”(一),而在对句格式“仄仄平平仄仄平”中的第五字,本应“仄”,改为“平”(千),以救出句“孤平”。现再举二首加以说明。
第五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平仄”。第五字应“平”声改为“仄”声(碧),宜在对句“仄仄平平仄仄平”中的第五字本应“仄”声,改用“平”声(红),以相“救”。
第三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平仄”,第五字应“平”改“仄”声(自),对句第五字宜“仄”声改“平”声(空)。
以上三首系七言律诗。对仗联在不失音韵声律之美的前提下,加以相救。而绝句上下句同样也可以相救。
第三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平仄”中的第五字应“平”声而改用“仄”声(碧),第四句第五字宜“仄”声改用“平”声(空)。
在本句自救,无力情况下,为了避免“孤平”可由下句来“救”。这样“拗救”是常见。
这首五言律诗,第七句格式“仄仄平平仄”,而第三字“平”声,改用“仄”声(自),“兹”就成了“孤平”了,好在由下句来“救”了。下句原格式“平平仄仄平”,把第三字宜“仄”,改用“平”声(班)。
对句相救,不局限相应字,也可以在对句特定位置上的字,作为补救,这样拗救也属对句相救。
这首五言律诗颔联出句格式“仄仄平平仄”,诗人偏偏在其第四字,宜“平”声用“仄”声(不),这样原格式变成“仄仄平仄仄”,句中五字只剩下孤零零的一个“平”声(烧)。怎么办?诗人在下联(格式“平平仄仄平”)第三字应“仄”声改为“平”(吹),予以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