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长乐法院金峰法庭受理一起行为能力认定案件,依法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去年6月30日,王某驾驶自行车与大型普通客车在路口碰撞,王某受伤送医,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等,至今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今年6月2日,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损伤情况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本案中,王某与配偶刘某(已故)育有两男两女,现王某长女刘某急需与事故赔偿责任方通过诉讼处理相关事宜,故向法院申请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王某的监护人。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立即通知王某的四名子女前来法院磋商,并当场确认指定刘某为王某的监护人,随后法官即赶赴医院查看王某伤情。
经向主治医生调查了解,法官得知王某自事故以来均昏迷不醒,日常由子女轮流照顾,每日需缴纳数百至上千元的医疗费,其家庭经济负担沉重且已举外债用于治疗。
为方便王某能够尽快通过诉讼处理赔偿事宜,法官在审查全案后,迅速于立案次日作出判决,依法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刘某为王某的监护人。
一枝一叶总关情。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耗时两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长乐法院将继续坚持民生案件“特案快审”,竭力守护民生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要年龄和判断能力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本案中,通过认定和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审理对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区人民法院 陈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