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娱乐场所摆放赌博机被判处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犯罪所得3.8万元上缴国库。
长乐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经事先商量,在长乐航城街道某饭店旁的娱乐中心内摆放两台电子赌博机,供周围群众押分赌博。其中,林某某负责提供赌博机设备,文某某负责现场经营和管理,盈利五五分成。2018年2月底,当地派出所查处了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文某某及两名赌博人员,查扣赌博机两台、赌资782元。至案发,林某某、文某某共计非法获利3.8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是一种游戏厅的附属品,看似公平、娱乐的游戏,但其后果是非法转移、重新分配参赌者的财产。经营者切勿贪图暴利,经营任何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设备,以免牢狱之灾。
(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