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通报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梳涤棉混纺本色纱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C 65/35 32S(18.4tex)的普梳涤棉混纺本色纱共1.5吨,成本价为每吨1.8万元,销售价为每吨1.86万元。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以上不合格普梳涤棉混纺本色纱货值共2.79万元,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395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