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了福建省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共16家。其中,我市红十字会位列其中,这将为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爱心人士捐赠参与公益性事业的积极性。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吴航乡情报记者 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