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英
近日,福州市某区文体局在对辖区内的游泳场所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一家新开业的游泳馆在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对外开放经营。区文体局随即依法向该场馆经营者发出了整改通知单。
该场馆经营者接到整改单后,在限期内上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所需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区文体局。经过审核,区文体局认为,该场馆经营者上报的申请资料合乎规定,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办结并发给经营许可。
案例点睛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