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6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获悉,《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我省学校同时具备五个条件,经备案可接收国际学生入学。在校国际学生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五个条件包括:
学习环境方面,图书馆和阅览室可提供兼顾国际学生需求的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料;
生活环境方面,餐饮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兼顾国际学生民族、宗教特点和生活习惯,有可为国际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
师资队伍方面,为国际学生授课的汉语教师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培训,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长期任教的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
学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国际学生事务,在校国际学生数达15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国际学生管理机构,在校国际学生数不足15人的,学校应设置管理岗位;
具有健全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学籍、教学、校园、宿舍、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以及国际学生居留和签证手续办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学校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福建政策规定、校纪校规、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
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招收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六类行为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资格,并按照《教育法》有关规定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这六类行为包括:
招生资格未经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等违反有关规定招生;
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
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写实性证明;
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