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逐步融入福州整体发展战略,加速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我区移风易俗工作,经长乐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免除我区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除对象
由长乐区殡仪馆承办遗体接运、冷藏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的死亡人员,生前为:
1.长乐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航部队现役军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全日制非长乐区户籍学生;
3.在长乐居住并取得《暂住证》《居住证》的人员;
4.非长乐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航死亡的人员;
5.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费550元(在长乐区范围内使用高档殡仪车接运遗体,其中遗体接送费240元、车辆运输费310元)。
2.遗体消毒费150元。
3.区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330元(存放期限3天以内,每天110元)。
4.遗体火化费480元。
5.骨灰寄存费160元(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6.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7.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除可享受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外,还可以免除小型吊唁厅的使用费200元,并提供价值260元以内的卫生棺1个。
8.无名尸的遗体处理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由区财政承担。
9.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区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
10.长乐区困难群众如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直接到区殡仪馆报销。
三、办理程序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按照“丧属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殡仪馆核定——现场免除相关费用”的程序办理。
《长乐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