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现将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2018年11月19日-11月30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长乐区安全生产协会(三楼)(长乐区医院斜对面)
三、申请条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随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现场核对;
(3)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取证时提供新的培训合格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出具非违建场所证明;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用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7)零售经营场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平面图;
(8)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9)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10)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关事项:
(1)各乡镇(街道)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规划要求。
(2)零售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五、咨询电话:28830159
特此公告(公告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22日)
福州市长乐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