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办[2008]56号)以及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榕国资综[2008]3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并建立机构库,公告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入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或在福建有分支机构;
2、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
4、执业时间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记录等;
5、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不少于80万元;
6、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7、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8人;
8、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二、建立资产评估库程序
(一)长乐区财政局在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长乐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长乐吴航乡情报公开征集入库机构;
(二)申请入库的机构在规定征集时间(2018年3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长乐区财政局:
1、中介机构书面申请表及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自有(租用)场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营业执照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5、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6、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供核验)及复印件;
7、上年度通过有关行业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8、行业协会出具或公开的资信证明;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10、自有(租用)场所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承诺函等资料在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下载,以上报送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长乐区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四)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由区财政局在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长乐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长乐吴航乡情报公布入库名单。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文标 陈丽秀
联系电话:0591-28925354、0591-28885663(传真)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中路27号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