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上级有关规定,遵循“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现将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2017年11月6日-11月16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长乐安全生产协会(三楼)(长乐医院斜对面)
三、申请条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两人随带原件现场核对);
(3)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培训合格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手续;
(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出具非违建场所证明;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用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7)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9)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关事项:
(1)各乡镇(街道)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规划布点。
(2)零售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五、咨询电话:28830159
13705995369
特此公告(公告时间2017年11月3日至9日)
长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