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严禁生产、销售下列商品:……(二)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或为顾客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销毁未售出部分的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没收已售出部分的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销货款,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驾驶加装遮阳篷(伞)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驾驶加装遮阳篷(伞)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恢复摩托车、电动车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投诉和举报身边违法违规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
七、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长乐市公安局
长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