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的精神,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2014年度年报公示时间均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本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有关部门将对其在投融资、银行贷款、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各类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公示方法和须知可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www.fjaic.gov.cn)查询或向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15电话咨询。
请我市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年度报告公示。
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