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予以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船舶非法捕捞。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渔业船舶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非法捕捞船舶。
二、严禁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简称“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没收船舶和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凡拥有涉渔“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到当地县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交,统一处置。
三、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收缴相关证书,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四、严禁非法采捕、加工、交易红珊瑚。违者一律没收船舶、渔具和红珊瑚及其制品。
五、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六、严禁携带、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渔船。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改装涉渔船舶。违者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八、严禁暴力抗法、聚众闹事、违法上访等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
福建省海警总队筹备组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