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长乐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长乐市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2013年度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廉租住房:11月1日起常年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11月1日——11月30日。
2、受理地点: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
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市建成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落户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家庭;
2、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5、其他条件按照《长乐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2、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务工且在本市累计缴交养老保险满5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累计缴交养老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他条件按照《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
3、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保障房有关规定及民政部门的需求提供。
4、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廉租住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第1项至第3项一致。此外,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须一并提交养老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国有企业出具的正式在编人员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
四、办理流程
(表格略)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
六、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
1、吴航街道:辖区内所有村居
2、航城街道:辖区内所有村居
3、营前街道:营前社区、海星社区、湖里村、长安村、长限村
4、首占镇:首占村、上洋村、鹏上村
市区规划区范围以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七、房源
廉租住房:
廉租房一期,位于吴航街道东关村,其中40-50㎡户型139套,50-60㎡户型10套;共149套。
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二、三期统筹作为公租房使用,位于位于吴航街道东关村,其中30-40㎡户型22套,40-50㎡户型186套,50-60㎡户型34套,60-70㎡户型158套;共400套。
八、信息公开方式。
1、各街道(乡镇)负责定期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申请对象信息。
2、各街道(乡镇)负责在申请人居住地公共场所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已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信息(公示期为7天)。
3、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已通过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申请对象信息(公示期15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正式登记保障资格,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保障对象登记名单,纳入轮候配租范畴,通知保障对象参加后续配租活动。
5、咨询电话。市住建局房改办:28885671,市民政局低保科:28929360。
特此公告
长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