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年度增选人民陪审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根据《决定》、《实施意见》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经长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增选48名人民陪审员。
二、任职条件
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层实践经验、工作能力突出的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四、增选程序
(一)推荐或申请
自本公告之日起,符合担任人员陪审员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申请。
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到我院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推荐或申请时间截止10月25日。
(二)审查
我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三)提请任命
确定人选后,经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并报上级法院审核后,由院长提请长乐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联系电话:28200755 28200621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