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非法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为规范机场高速路长乐段户外广告设置,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长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高速路长乐段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在2013年3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二、上述户外广告包括机场高速路长乐段沿线30米控制线外T型立柱、山体看板以及定着于建筑物的所有可视范围的广告。
三、所有户外广告设置者、经营者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都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干扰、阻碍执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长乐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