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对2013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项目进行的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编号:FJBG2012028),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为2013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承保公司。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六种必保险种。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外,其余险种优惠率统一为30%。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在产车辆按政府采购价、停产车辆比照同类在产车辆的政府采购价)投保,车辆盗抢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用车单位以2万元(含2万元)为起点自行选择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责任范围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四种主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条款在车辆损失险中已涵盖自燃保险责任,各单位不需另行投保。除以上六种必保险种外,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等两种险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其余险种不再投保。
二、由承保公司上门办理保险,严格按签订的统一保险协议款项开具保单,保险费由各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自行结算。
三、几点要求及说明
1、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建设“阳光工程”的组成部分,已纳入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范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的保险工作。
2、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单位投保车辆汇总、审核、制单期,所有参加统一保险的车辆均视为已投保,享受理赔权利。
3、各单位在协议承保公司投保后,中途不得退保另选保险公司。
四、市财政局采购办在协议期间有权对承保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各单位对车辆投保或出险理陪等方面的投诉。(投诉电话:28828101、28829323)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乐市财政局
二O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