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乐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和《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长乐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长乐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福州市财政局、本局相关科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