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乐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奖等2个类别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长乐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长乐市科学技术各类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五条 长乐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长乐市科学技术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每5年一届,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项的设置
第六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各类奖项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3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长乐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
长乐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
第九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五项的奖励仅授予单位。
第十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个。单项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
(一)一等奖:属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可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每项奖金为20万元。
(二)二等奖:属省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省领先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10万元。
(三)三等奖:属福州市、长乐市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福州市、长乐市先进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5万元。
获奖项目进行成果转化时,在市级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个人完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完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或鉴定,填写统一格式的《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审核: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
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评审:专业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的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五条 获得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长乐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学技术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已获福州市、省、部级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长乐市级评奖。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长乐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长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3日颁布施行的《长乐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长委[2008]42号)同时废止。